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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加州最高法院不带偏见地驳回了州律协要求修改考试方法的动议。最高法院认为律协没有遵守法院规则,即必须要先由律协考试委员会(Committee of Bar Examiners)开会通过,再提出任何必要的修改。

律协对此的应对措施是9月30日开会通过后尽快再次提交动议。但律协并没有推迟原本打算在10月1日开始的报名。律协更没有任何回到NCBE时期在展览中心考试的意思,甚至律协(似乎是首次)表明届时会让学员选择是打算网考还是线下考试。看起来律协认为最高法院最终能通过动议只是时间问题。

律协同时表示试考和降分的计划也没有打算任何改变。

原文:https://www.calbar.ca.gov/Admissions/Examinations/California-Bar-Examination/Notice-to-2025-Bar-Exam-Ta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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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些潜在考生收到加州邮件,邀请参加2024年11月8日举行的试考项目(Phase One),官网也发布了消息(链接在本文最后),我们回答一些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谁可以参加试考

并不是所有注册了报名资格的考生都收到了试考邮件,甚至可以说,目前只有很少的人收到了这个邮件。

但是,没有收到的邮件也可以直接报名参加试考,链接:https://fs22.formsite.com/sbcta/SBCExperimentP1/index

截止日期是10月13日(必须在这之前获得考试资格)。

加州官网可能允许所有报名的人参加试考,也可能随机抽选。

非常奇怪的是,试考和7月考生出成绩是同一天,而成绩是当天加州时间下午6点(国内11月9日上午10点)出来。理论上不应该把试考时间安排在下午6点之后,也不应该指望刚挂掉的考生怀着沉重的心情去试考。

那可能是让无论考没考过的人都要怀着忐忑的心情试考。

但邮件强调了repeat takers可以参加考试。所以今年7月已经考过bar的考生如何安排,还要等进一步消息。

是否网考

消息很早就已经确定会“远程举办考试”,也就是会在“家里用自己的电脑考试”和“去类似皮尔逊的考试中心考试”中二选一。之所以部分人还在观望,是不知道这个二选一究竟是考生自己选,还是加州帮我们选。如果加州帮我们选了只坐落在加州的考试中心,那机票酒店一分钱也少不了,和去会展中心考试并没有太大区别。

这次试考明确了考生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二选一,但因为位子有限,“并不保证考生的选择会得满足”。从逻辑上看,只有考试中心的位子会有限,网考的服务器并不会因为一个考生更愿意在家考试而减轻负担,所以猜想只有在考试中心试考的选择可能不会被满足。

即便如此,我们依然不希望你看到这个消息就冲动报课,请翻到新生代USBAR首页的劝退部分多看看。无论如何也无法前往加州现场考试的潜在学员,也建议继续等确定可以在家考了再报课。

是否可以用于加分

参加试考可以在2025年2月和7月的考试中获得最多40分的adjustment. 虽然adjustment字面上可能是加分或者减分,但显然不能给考生减分(官方通告也明确了这点),所以只可能是加分。

不确定的是怎么加分,是一律加40分,还是根据试考的成绩加分。如果一律加40分,那就是把1390降到了1350. 考虑到加州前几年有从1440降低到1390的先例,这对明年考生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

加分的提议要等待加州最高法院的批准,历史经验表明该院不怎么会拒绝state bar的提议。

是否会遇到法律挑战?从理论上来说,只是给参加试考的考生加分,没有给其他人减分。未能参加试考的考生即使感到些许不公平,似乎也没有起诉的standing.

但未能参加试考的考生的投诉信肯定是要收一些的,这也是该政策最不稳定的因素。

作为弥补,我们猜想加州会允许这部分人参加第二次试考同样获得加分。

还没有报名考试资格,现在是否来得及

现在邮寄无处分证明,10月13日之前大概率可以通过考试资格从而报名试考。

用法本+LLM报考的潜在考生,建议抓紧时间做学历认证。

请记住,依然不确定是否所有报名的人都有资格试考。不要冲动报名。

考什么

少于2个小时的单选题。从时间来看,应该在50-70个单选题左右。

Phase One是什么意思

来看个生活大爆炸的小视频:https://b23.tv/47v6K2W

有没有Phase Two

That CA bar can tell you.

第二次试考会在2025年7月考试的第三天(大概率是2025年7月31日)举行,到时候估计也会给这些人加点分,所以如果你没有决定好2月还是7月,可以考虑下7月。

7月的试考会探索:

  1. 网考还是在家中考试?这意味着2026年有可能回归线下?
  2. 不同时间限制的考试,以及
  3. 是否允许有限开卷。

政策原文和免责

https://www.calbar.ca.gov/Admissions/Examinations/California-Bar-Exam-Experiment

因为这是突发消息,出稿仓促,可能会有政策解读的错漏。请以官网英文最新消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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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卖课须知里面介绍过我讲授的是美国法考的知识点,不是英语。当然答疑的时候对英语的理解不准确我会指出。

提炼卖课须知里面关于英语写作的内容,大概就是:

  1. 我是数学老师,不是英语老师,我自己不是主修英文专业的,也没有留过学;

  2. 英文学习,尤其写作,是一个超长期的过程,无法做到短期提高;

  3. 建议英语不好的同学可以先学英语,不用急着买我的课。

写作十分不好,依然要考过,据我所知也不是没有办法,就是把选择题提高到一个十分恐怖的正确率。但这很难,目前学员中也就只有那么一两个能做到。

如果英语写作的文笔好,这个考试会简单很多,因为本来就有五成以上的通过率,比国内法考高多了。华人本来就擅长考试,只要英语写作好,想挂都难。

既然我一再强调我不教英语,本来也没有必要写这一篇文章。但最近问写作的学员越来越多。我寻思着如果专门是为了考bar学英语,或许可以更有针对性提高阅读和法律写作。加上随着语言大模型的发展,英文学习可能有比传统去培训机构报班有了更高效的学习方式。所以寻思着还是介绍几个对考bar写作或许有帮助的英语学习方法。

先学选择题

先把选择题学完再准备写作是绝大多数人的备考方式,也是我推荐的。众所周知很多法律单词平时并不会接触到,即使英语本身很好,碰到这些单词也会不知所云。但你如果去抱着法律英语词典啃,又会学到一些考试根本用不到的法律英语。只有在选择题全过完之后才会知道哪些法律英语单词是重要的以及他们分别是什么意思。这样写作时才能信手拈来。

多看真题和参考答案

加州的历年真题和精选答案我放在了首页可以随时下载,这个是备考加州必须要看的。至少要看10年,建议最好看20年。当然,也是选择题过完之后再看。

看这个有两层含义:

  1. 对于文笔不好的,通过阅读提高英文文笔;

  2. 更重要的,学习遇到一个题目应该如何找到焦点(issue spotting),以及对于某个焦点应该如何论述。所以如果文笔没有问题,读中文又显著快于英文的(我是这样),我会建议后期直接看机器翻译版的就行。

纽约论文对文笔的要求低了很多,答对就行,所以建议看NCBE公布的解析(SmartBarPrep有售)。这些解析反过来对选择题也很有帮助,可以看出NCBE对论文考点的理解也体现在了选择题的巧思中。可惜明年加州整体换Kaplan出题,NCBE的思路对加州就无效了。

NCBE的解析毕竟过于冗长,如何在半小时内得到一份简短的高分答案,可以看各州公布的模范论文(一般在各州律协官网可以下载)。

借助语言大模型训练自己的文笔

对文笔最有帮助的还是练,练完让老师改。现在我们有了最好的老师:语言大模型,绝对比任何英语老师都要更细心、更有耐心,表达也更加地道。

国内免费我目前推荐Deepseek.com,手机号注册就可以免费用,不比GPT 3.5差。

GPT 4o固然很好,但特别难访问。有三重障碍:国内需要梯子,注册需要美国手机和信用卡,外加Openai本身也想方设法限制大陆和香港用户访问。

如果想不搭梯子用一些先进的,可以考虑开源大模型,Llama-3.1-405B就已经不逊于GPT 4o.

当然我也没有指望各位律师们在自己的电脑上部署一个开源大模型。Anakin.ai这个网站部署了主流开源大模型的接口,这就包括上面Llama-3.1-405B。Anakin每天有一些免费名额,付费也比GPT 4o便宜,目前不用梯子就可以访问。

如果你第一次用语言大模型,我推荐下面一些提示词:

  1. 我刚写了一篇文章,能帮我改改语法错误吗?请把你修改的地方加粗。

  2. 请把这个句子改成更通顺精准的法律英语表述的方式。

  3. 请你按照法律语言的习惯进行修改,尽量保持原文的意思不变,但改掉明显不符合逻辑或法律的地方。

先用免费的Deepseek试试,熟练后觉得已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再用其他开源或闭源模型。

注意现在语言大模型的发展日新月异,可以加我们交流群随时关注避免落伍。

我自己已经是离开大模型就不会写(英文的)法律文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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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的消息本来就可以从之前的一些文件中推测出来,只是我并不想以此为噱头宣传。我向来都希望大家权衡利弊之后慎重行事,不要仅仅因为网考就冲动报名。

近期友商开始陆续宣传此事,我也有必要说明下:从明年2月开始,加州大概率会网考了。也就是在家中、用自己的电脑、不用办美签就可以考。

这篇文章就是提醒那些美签不容易通过的申请人可以暂缓办理。毕竟考bar不需要美签,但如果美签被拒签过一次,今后就再也无法免签去塞班了(无论何时被B1/B2拒签过的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美签才可以进入塞班)。而MPRE是无法网考的,疫情期间可以在北上广考,疫情后没了。现在唯一免签考MPRE的方式就是去塞班。

MPRE虽然不难,但美签被拒就只能眼睁睁看着bar的有效期经过也无法宣誓,bar也就白考了。

具体网考的细节和费用还是会在10月1日开放2月考试报名时公布。至于明年7月或者更晚的考试会不会继续网考,如果2月考试不出什么幺蛾子的话也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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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月20日(周五)下午2:00-晚上9:30,星巴克(环球金融店)

北京:9月21日(周六)下午6:00-晚上9:00,Tims天好咖啡(乐成中心店)

武汉:9月23日(周一)下午6:00-晚上8:00,茶颜悦色(万象城店)

方式:纯聊天,没有presentation. 你可以随时来、随时走。你一个人来袁律师就和你一个人聊,人多了就一起聊。

内容:众所周知袁律师一般不推荐人考bar,只是一旦你决定考,他会全力辅助你。所以建议把问题重点放在如何通过考试(纽约/加州bar),而不是要不要报名考试。

Q & A

Q: 会不会有通过的学员分享经验?

A: 可能会来,但不确定什么时候。如果你全时段都在,或许会见到一两个。

Q: 有什么吃喝/礼物?

A: 来的人送饮品一杯。现场有纯色鼠标垫和加州可能要用到的FD-258指纹卡,需要的人可以领取(送完为止)。

Q: 可不可以请袁律师吃饭?

A: 袁律师在减脂,不吃晚饭。也请不要带礼物过来,不方便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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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今天发布通知确认明年2月开始就换Kaplan出题,预计持续至少5年。这个转变是为了“remote and test center-based exam administration”,而“这两种方式都是考生喜闻乐见的”。但文章没有明确交代是否提供纯远程的选项。有可能是远程、考试中心(比如皮尔逊)二选一;也有可能是一天远程、一天考试中心;或者必须考试中心(只是不用花钱租体育馆了)。我理解大家都希望纯远程考试,建议再等等官方消息。

变化的原因并不是要变难或者加入更多加州元素,仅仅是因为State Bar入不敷出,希望改成网考、考试中心以节省成本。对比纽约州以低得多的考试费用却完全没有类似的顾虑,不得不感慨下西部物价尤其是房租实在是太贵了,租几天会展中心就快把State Bar租垮了。

再次强调multiple-choice questions就是单选题,加州不会换成多选或者不定项选择

题型不会有显著变化。每科25个题(刑诉、刑法算一科)+25个测试题是不会改变的,培训方式也不会变。出题风格可能会有变化,但会尽量保持和NCBE一致。我一直认为Kaplan自编的1200+题量偏少,解析质量也暂不明确,UWorld作为第一遍刷题的策略绝对是不会错的。复习时间少的同学可以将Kaplan的自编题作为主要题库来刷,我接下来一年也会主要研究这些题(UWorld的题这两年下来我基本看个开头就能知道学员要问什么了)。

原文网址:https://www.calbar.ca.gov/About-Us/News/News-Releases/state-bar-kaplan-sign-five-year-california-bar-exam-development-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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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创业的基因,开所的决定几乎是在成为律师之前就作出的。但这个需求也从来没有像今年年初这么迫切。年初我被友商(但至今不知道是哪家)投诉到了深圳律协说我在温哥华某公司担任董事(实际上这个公司早已破产),为此麻烦前律所主任多方沟通才最终解决。当时我就在想,如果自己有一家律所,处理起来会比较方便。所以联络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几乎是在执业满3年的第一时间(4月初)就提交了申请。中间各种文件遇到的坑就不表了,6月初律所才最终设立,开户又搞了一个多月,现在可以正式招挂所律师了。

之所以只招挂所律师,是因为我实在是没什么业务。执业3年只代理过一个案子,还是为了拍照(对,就是我的微信头像)才答应帮同事开的一个没什么争议的和解庭。如果你有案源,固然欢迎;没有案源,挂在我这里也没有什么损失:这就是我所的第一个好处:不收管理费。

我所在深圳,目前有着全国最低的社保费用。说是今年7月要上调到和广东省一致,但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至今依然维持在1000元左右一个月(包括个人部分和律所部分)。据我所知,这是其他一线城市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

如果你恰好有一些案子,我所会给你提供你想要的一切后勤:收发信件,电子盖章,年审跑腿,每年要求的学分。当然还有,我自己也深受其害的无理投诉,我所一定和你站在一起。

如果你案子很多,目前我们的税点也是业界最低的,加起来不超过10%。

作为程序员,我可以在能力范围内帮你解决一些电脑问题。我实习期间曾经在两周内用程序立了8000多个案件。

简而言之,0管理费,低社保,低税点,不用来上班。但也有一些缺点:没什么名气,必须上深圳社保,办公室虽然有,你估计也看不上。

最后,来挂我所可以享受考Bar培训的8折优惠(但今年8.1之前报名的就不享受了),这条主要是为了符合考bar大群的群规(与考bar合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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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联系到了UWORLD销售部门,要到了UWORLDQBANK15和EARLY10QBANK,分别用于2025年2月的半年套餐(现在用到明年2月底)和7月的早鸟套餐(现在用到明年7月底),折后分别是356.15美元和476.10美元。一般UWorld超过半年的套餐可以重置一次(重新刷题),但我不是很确定这点,也很少有人能做到刷两遍全题。

考纽约州(和其他UBE的州)的同学不用看下面的内容。

我在上一篇类似的文章中说过,无论怎么强调UWORLD对考试的帮助都不为过,相信所有通过考试(尤其是加州)的学员和非学员都深有感触。现在,加州要换Kaplan出题的声音很大,学员每天问是否要换Kaplan的题目刷,但我依然认为,第一遍还是要以刷UWORLD的题为主。原因如下:

  1. UWORLD中大部分都是争议极少的NCBE真题,很难挑出什么错误,自编题就可以看出错误一大堆;

  2. UWORLD题量够,能覆盖大部分考点;

  3. UWORLD解析稳定、简洁、易懂。两个题如果考同样的知识点,UWORLD考点分析(规则描述、表格、图片)大概率是相同的,经常刷题的(尤其是以Emanuel为蓝本的)学员会知道这多么重要。

Kaplan的1200多个自编题同样有一些价值,可以作为UWORLD的补充题库。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换Kaplan出题,是否就一定从目前他们官网的题库中出题?或者至少风格类似?这恐怕也是我们目前的一厢情愿。毕竟今年7月同样是NCBE出题,就有很多考生感受到了风格的变化,200题+210题+过去几年真题覆盖面少了,考点更灵活了,问法更奇怪了。所以即使换成Kaplan出题,也不见得就一定和他们目前官网的自编题库思路一致。

所以,关键还是要真正把知识点学懂,最好还能理解一些规则背后的原理以应付没见过的考点。无论怎么出题,每科25题+25个测试题是不会变的,考点也不会变(two years’ notice is required for any change to the bar exam that would require substantial modification of the training or preparation for the passage of the examination)。更不会像某些人怀疑的那样出什么多选题:我从来没见过美国有什么考试用多选题这种反人类的考法。在英语中,Multiple Choice Questions就是单选题的意思,我甚至不知道有什么词组用来专门表示多选题。

再次强调我没有收上述两家机构的钱。我也在怀疑,Kaplan虽然号称退出加州市场,但他们如何禁止加州考生以其他州考生的名义报名他们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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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强调过很多次我不教英语。英文的文笔需要通过系统的训练,需要花比备考多得多的时间、比我的课多得多的学费慢慢提升。现在有了各种语言大模型,他们比任何英语老师都要好,是训练英文文笔的神器。如果不是要考试,我甚至觉得在大模型的辅助下,能写出优美文笔的能力已经无关紧要——能阅读和分辨就足够了。

但最近有个语法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学员做选择题,而且是让我哭笑不得的冠词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单独发文说一下。

说冠词难,英语里面只有三个冠词:a, an和the. 其中a和an又是一样的,约等于只有两个冠词。但如果说冠词容易,因为中文里面没有冠词,所以中国考生在写文章的时候很容易在本应该加冠词的时候漏掉冠词,或者在不应该加冠词的时候加上冠词——我自己也无法完全克服这个问题。

好在今天讨论的问题更简单一些,仅仅是阅读的时候区分定冠词和不定冠词就可以了。他们的区别是,定冠词 “the” 用于指代特定的、已知的事物,而不定冠词 “a” 和 “an” 用于指代非特定的、未知的事物。这本是小学英语的内容,但最近很多学员掉坑里。小技巧是,如果还是不好分辨,可以把不定冠词换成all或者any试试,就能看出明显的错误。

我们来看这个选项:

No, because a dismissal does not operate as an adjudication on the merits.

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代表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如果它错的还不明显,可以翻译为“任何驳回起诉的裁定,都不是对案件的实质审理”。这明显是错的。我们知道法官可以直接在裁定中注明带偏见驳回起诉,视为对事实进行了实质审理。用友商的话说,这是“法律叙述错误的选项”,根本不用看题目就不能选。如果你去纠结题目中驳回起诉的裁定恰恰是带偏见的,应当视为对案件的实质审理,那你就掉入了冠词陷阱。如果把这个选项中的a换成the,那么这个驳回起诉的裁定才特指题目中的裁定,那么它就是一个正确的选项。

再来看这个选项:

Yes, because the hearsay rule does not exclude out-of-court statements if a declarant testifies and is available for cross-examination.

这个选项的意思是,一个证人只要出庭作证并接受交叉盘问,hearsay规则并不会排除这个证人的庭外证词。这是错的离谱的表述。如果你没看出这错得离谱,那么hearsay还没学好,赶紧回炉重造。知识点是,证人即使出庭作证,那么他的庭外陈述依然是hearsay,必须要符合一种hearsay的例外,才可以被采纳。

但很多学员纠结说这个证人出庭了,所以他先前的指认属于hearsay的例外(exclusion)。学的很好,但这个选项错在它的冠词是泛指一切证人的a,而不是特指题目中证人的the.

反过来一个非常类似的题,体现了有学员对定冠词也理解不到位。来看这样一个选项:

Yes, because the eyewitness's statement of identification as reported by the officer is not excluded by the hearsay rule.

这个学员说C是错的,因为目击证人先前的指认,必须还要求他出庭作证才符合hearsay的例外(exclusion)。

知识点很扎实,但还是对冠词理解不到位。如果这里冠词是an,那就错了,但冠词是the,特指题目中已经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以它恰恰是正确选项。

最后,名词的复数形式也应当视为不定冠词。有个题问证人先前的犯罪是否要被采纳,这个选项说:

Yes, because prior convictions are probative of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这里convictions没有冠词了,因为它是复数,可以视为有冠词a,泛指所有的定罪。那么翻译一下,就是先前的定罪对反驳证人的诚信有证据价值。如果错的不明显,可以翻译成任何先前的定罪都对反驳证人的诚信有证据价值。如果你依然觉得错的不明显,那就是证据法学的还不够细。考点是只有重罪和与诚信有关的犯罪才有证据价值。和诚信无关的轻罪是没有证据价值的。[FRE 609(a)]

所以即使题目中的犯罪记录可以采纳,这题也不能选择这个选项。把“prior convictions”改成“the conviction”就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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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iversity案件中,程序法适用联邦法,实体法用州法[Erie Railroad Co. v. Tompkins, 304 U.S. 64 (1938)]。具体来说,将联邦法院视为一个坐落在该州的法院,看这个法院会适用什么法律,通常来说,要先看这个州的法律选择法(choice-of-law rules)。

A federal court, in the exercise of its diversity jurisdiction, is required to apply the substantive law of the state in which it is sitting, including that state's conflict of law rules. Meanwhile, the federal courts apply federal procedural law.

当一个问题不确定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时候怎么办?最高法院也早有判决,如果有联邦程序法条直接相关,那么就视为程序问题,应当适用联邦法[Hanna v. Plumer, 380 U.S. 460 (1965)]。理论上颁布这个判例的时候,联邦程序法还有违宪的可能,但发展到今天,最高法院从来没有推翻过任何一条程序法(Applying that test, we have rejected every statutory challenge to a Federal Rule that has come before us. [Shady Grove Orthopedic Associates, P. A. v. Allstate Ins. Co., 559 U.S. 393 (2010)])。这事也就这么定了下来。

If a right is arguably procedural, federal procedural rules will apply if they are on point, even if there is a conflicting state law.

离考试已经没有几周,这两条规则你应当已经烂熟于心。那本文介绍三个不起眼的“联邦程序法反过来适用州法”的情况,考试的时候遇到要知道怎么选。

首先是送达,FRCP明确规定在其列举的几种送达方式(一般是亲手送达、留在住处、送达公司的一些规定)以外,符合送达州或者法院坐落州的送达方式也可以。所以210个题里面有个题,很多学员问为什么送达明明是程序法,这里却可以适用法院坐落州法,只因FRCP就是这么规定的。别说可以适用法院坐落州法,哪怕不符合联邦法列举的其他送达方式,也不符合法院坐落州的送达方式,只要符合送达人所在州的送达方式也是可以的。

然后是relation back,如果你学的更好一点,会知道relation back视为程序问题适用联邦法,这是因为FRCP对relation back有明确规定:允许回溯。但FRCP并非一味允许回溯,它分为加案由回溯和加被告回溯,两种回溯的规则各有一点不同。

加案由回溯,联邦的要求是基于same T/O或者州法允许,举两个例子:

A起诉B过失,之后诉讼时效经过,然后基于同一案由追加严格责任,州法不允许回溯,但联邦允许回溯(同一案由),可以追加。

A起诉B过失,之后诉讼时效经过,然后基于不同案由追加违约,州法允许回溯。虽然不符合联邦的same T/O,但州法允许,也可以追加。

上例你可能会想,为什么不是同一个案由也可以追加?留作课后习题。

加被告回溯是最麻烦的,如果题目告诉你州法允许,那就简单了。

A起诉B过失,之后诉讼时效经过,过了一年发现其实应该起诉C,于是修改起诉状追加被告C。州法允许回溯,可以追加。

如果州法不允许,联邦法也可以追加被告,但就有了下面两个要求:

  1. 在起诉后90天内修改起诉状;

  2. 新的被告对起诉知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应当是正确的被告(之一)。

这类题目在UWorld里面反而很多,这里只介绍一个题:以Ten months after surgery in a hospital开头的题,细心的同学发现修改诉状加入新的当事人并主张relation back的时候,已经超过了FRCP规定的90天。这是因为这个题2014年放出,当时FRCP的规定还是120天,2015年改成了90天。

送达和回溯这两类情形的诀窍是,联邦和州法只要符合任何一个,就是符合程序的;反过来,必须联邦法和州法都不符合,才是程序上不可行的。

第三类是preclusion,这个一度让人十分困惑。我们知道,preclusion的效果一律看前案而不看后案,这是宪法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和相关法条带来的效果。所以,如果A州dismiss with prejudice并规定一事不再理,B州自己的法律即使认为“一事可以再理”,也不能再审理这个案例。反过来,如果A州dismiss with prejudice并规定可以在另外一个州继续起诉,B州即使自己认为“一事不再理”,也必须受理。

但preclusion通常是个民诉考题,不是宪法考题。民诉题一般是基于联邦法院的,联邦法院遇到这个问题应该看什么法律呢?要分三步走。

  1. 因为在联邦法院审理,所以适用联邦法。210个题里面以A car manufacturer produced a car that was sold nationwide开头的题,虽然最后的确是落到了州法上,但“因为是在联邦法判决,所以适用联邦法”才是唯一正确的选项。

  2. 根据Erie原则,时效问题和preclusion问题应当转而看法院坐落的州法。

  3. 如果该州认为,因时效问题dismiss with prejudice后可以在另外一个时效没有经过的州继续起诉,那么联邦法院作出的dismiss with prejudice,和州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定也不会有什么不同,另外一个州必须尊重。

[Semtek Int’l Inc. v. Lockheed Martin Corp., 531 U.S. 497 (2001)]